关于历史遗留中的继承问题

问题: 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中,已经可以确定房屋的出资兴建人为夫妻双方,但是有一方或双方均已去世。
解答:


类型一 申请人中有一方已经去世,并且可以确定房屋的出资人为夫妻双方。这种情况在提交申请时,申请人处填写在世一方,共有情况处填写共同共有,在附记处填写共有人:去世一方姓名,申请表最下方申请人签字处在世一方签字并按手印。在待历史遗留审查合格并公告后,申请人持历史遗留申请表至公证处办理继承。
类型二 申请人双方已经去世,并且可以确定房屋的出资人为夫妻双方。这种情况在提交申请时,申请人处填写在一方姓名,共有情况处填写共同共有,在附记处填写共有人:另一方姓名,申请表最下方申请人签字处最终继承人签字并按手印。在待历史遗留审查合格并公告后,申请人持历史遗留申请表至公证处办理继承。



类型一 申请人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建房前便已经去世,在世一方申请人应当持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继承,然后再提出历史遗留申请。
类型二 申请人中有一方在建房后去世,并且可以确定房屋的出资人为夫妻双方。这种情况在提交申请时,申请人处填写在世一方,共有情况处填写共同共有,在附记处填写共有人:去世一方姓名,申请表最下方申请人签字处在世一方签字并按手印。在待历史遗留审查合格并公告后,申请人持历史遗留申请表与原房屋所有权证(或房屋所有权证丢失的报纸)至公证处办理继承。
类型三 申请人双方在建房后去世,并且可以确定房屋的出资人为夫妻双方。这种情况在提交申请时,申请人处填写在一方姓名,共有情况处填写共同共有,在附记处填写共有人:另一方姓名,申请表最下方申请人签字处最终继承人签字并按手印。在待历史遗留审查合格并公告后,申请人持历史遗留申请表与原房屋所有权证(或房屋所有权证丢失的报纸)至公证处办理继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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